《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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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高质量打造聚合创新资源城市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洛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印发了《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操作规程》全文共包含十一章、五十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求,细化了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拨付流程,调整了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增加了尽职免责条款,明确了有效期等内容

(一)丰富了文件依据。按照国家、省、市发文时间,将近年来规范和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文件《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2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等列入文件依据,同时结合了《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洛人社〔2015〕103号)的执行情况,确保了《操作规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二)新增了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三方协作机制及责任分工。新增内容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落实、资格审核、贷后管理、担保基金管理、贴息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组织开展贴息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人民银行负责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强化外部激励约束,各经办银行负责核查借款人、借款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做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三)细化了四类贷款对象,新增了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具体要求。修改为:合伙经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的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且签订有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创业,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明确了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享受贴息政策。明确为: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贴息外,剩余部分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市级政策贴息。

(五)调整了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及申请次数。调整为: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上限不超过LPR+150BP标准确定,贷款利息LPR-10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均为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自本操作规程执行之日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六)明确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明确为: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若不按文件规定执行,停止经办银行相关业务。

(七)精简贴息资金审批流程,取消县级财政审批。修改为:各县(区)担保机构办理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市级担保机构办理的中央和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八)在奖补资金上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管理。修改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原则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人社部门对经办银行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利率、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占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和按约定承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奖补资金的30%补助工作经费。

(九)新增尽职免责条款。具体内容是: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在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便捷性等方面探索创新中非因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合规责任。

(十)新增操作规程实行时效。具体内容是:本操作规程有效期5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本操作规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操作规程执行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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