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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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8﹞4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金﹝2018﹞5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以上10类贷款人员在统计中,要分类区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10类借款人中,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要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和精准查询,提高管理效率。

(二)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加强贴息资金及预算管理

(一)中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贴息资金管理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不含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国家级贫困县人员各级财政全额贴息3年,其他地区人员各级财政全额全额贴息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各级财政贴息资金分担比例: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财政直管县(宜阳)由中央、省、县财政按照70%、23%、7%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非财政直管县(栾川、嵩县、汝阳、洛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70%、18%、9%、3%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其他县(伊川、偃师、孟津、新安)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50%、25%、15%、10%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市区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担贴息资金。

2019年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省厅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解下达至各县(市),次年清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县(市)辖区内发放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县(市)财政部门申请,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贴息资金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市区辖区内发放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贴息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二)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贴息资金管理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洛发〔2015〕13号)和《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洛人社〔2015]103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分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按照与经办银行约定利率的50%由市财政承担。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县(市)辖区内发放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贴息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各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市区辖区内发放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贴息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三)贴息资金预算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中央政策与市级政策贴息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贴息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贷款余额、贴息利率等,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贴息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下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测算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财政贴息、奖补等资金,督促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宣传、培训工作;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合规性审查、贷前会审、贷后回访、贷款回收、代偿追偿工作,核定贷款申请人类别并作出标识,对核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合规性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银行做好征信工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各经办银行负责核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项目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发放贷款,对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做好贷后回访、贷款回收、贷款追偿,同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对申报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四、绩效评价管理

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于当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及绩效目标表,同时报送当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目标表及绩效指标设置说明。在组织执行中,各县(市)要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9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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